王大媽取了500000元剛過去一天,就接到取款行的電話說搞錯了,讓王大媽把錢還回去,如果不還就起訴她!
70多歲的王大媽,聽說孫子要買房,她的存折里有50多萬,想著自己這麼大年齡了也用不到這筆錢,就想取出來幫幫孫子。
她就拿著存折去柜台把錢取出來了,一家人歡天喜地,正想著去給孩子買房,可房子還沒買成,王大媽接到了一個電話說那天她取的那50萬塊錢弄錯了,那筆錢不是她的,讓她把50萬立馬還回去。
這錢取的時候好好的,存折也是自己的,怎麼會錯了呢?王大媽以為接到了是詐騙電話就沒理這個茬。
沒過幾天王大媽竟然被該行起訴了,理由是,王大媽取的錢不是她本人的,而是他老伴的,因此她涉嫌侵占罪。
@雷神看法
原來王大媽取錢的存折是老伴的名字,但是老伴已經去世好幾年了,家住農村的王大媽不懂,也沒有及時去給老伴銷戶。
聽說孫子要買房,王大媽就想把50萬都取出來,讓孩子們用。當時帶著存折和證件,很順利的就把錢取出來了,并沒有人告訴她取自己的錢,有什麼不當之處。
誰知,該行再次打電話給王大媽,仍然要求她把錢退回去。那時候剛取完錢沒幾天,王大媽還以為自己接到的是詐騙電話,就把電話掛斷了,結果剛過幾天卻收到了傳票。
這下王大媽受不了了,因為在農村不管什麼事兒,只要被人起訴,就會被認為不是什麼好事兒。
自己70多歲了,這麼一大把的年紀,一輩子不偷不搶,為人善良,現在卻因為去取了老伴的錢就成了被告人,自己和老伴可是合法夫妻,難道老伴的錢自己還不能取嗎?
對此,該存款行卻表示:他們之前并不知道王大媽的老伴去世了,所以才讓王大媽把錢取走了。
如果她的老伴沒有留下遺囑,這50萬就屬于遺產,如果有老人留有遺囑,王大媽可以提供遺囑證明,但是在這之前該行有權對這筆錢進行保管。
如果王大媽手里沒有遺囑,要取錢就需要遵循法律去做分配,然后經過公證才可以取。
而王大媽故意隱瞞了老伴去世的事實,把錢取出來了,已經涉嫌構成侵占罪,屬于侵占其他繼承人的財產。
王大媽聽了這樣的解釋,氣不打一處來,她是一個農村老人,對于法律的事根本不懂。
她認為,自己已經把錢取出來了,現在卻要退回去,然后再做公證之后才能取出來,這不是多此一舉嗎?
而且王大媽經過打聽,公證費還需要一筆錢,她覺得公證費花的是自己的錢,這是該行故意找她的麻煩。
她和老伴就一個兒子,老伴去世后,錢就是她和兒子的,自己也不可能跟兒子去爭奪財產。但是該行卻表示完全按照正規流程,少一步都不行。
所以這50萬王大媽必須還回去,然后需要去做公證,和遺產分配之后才能再次取錢,他們這麼做也是對已故的人負責。
因為王大媽拒不退還這筆錢,所以銀行才將王大媽起訴。
王大媽提供了證明,證明她和老伴兒是合法夫妻,因此老伴兒的錢就是她的錢,取錢是天經地義并沒有什麼錯。
那麼,王大媽取出的這50萬必須要退回嗎?
《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》第四十條:存款人死亡后,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,應向儲蓄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,儲蓄機構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。
1、由于王大媽的老伴沒有立遺囑,根據相關法律,這筆錢確實需要繼承人開取證明才能獲取。所以王大媽只需要和兒子一起去做公證就行。
民法典第1122條,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。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,不得繼承。
2、因為王大媽老伴存折里的50萬屬于個人財產,而且去世時也沒有遺囑,所以這筆錢就成了遺產。 而對于這筆錢怎麼分配,自然也要遵循法律規定。
《民法典》第1126條,繼承權男女平等, 第1127條規定,遺產按照順序繼承:雖然王大媽和老伴只有一個兒子,老伴的50萬遺產,王大媽和兒子都是第 一繼承人,享有平等分配的權利。
3、經過雙方陳述各自的理由后,又經過多方查證后,在這起事件中,王大媽和該行都存在過錯。
王大媽在老伴去世后,沒有第一時間注銷戶口,取錢時也沒有及時告知老伴已故的事實。
而該行管理上存在漏洞,在儲戶本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就讓他人把錢取走了,工作人員不認真,疏忽大意,沒調查清楚儲戶真實情況。
最終,經判決,王大媽必須退回自己先前取回的50萬元,然后和兒子一起按著正規流程去辦理公證,以及取款所需要的各種手續,最后才能取得這筆50萬元的遺產。
最后雖然費盡周折取回了50萬,但王大媽依然不能理解。她覺得雖然50萬元是在老伴名下的存折里,但是也不代表這50萬是老伴的個人財產。
家里就這一個存折,存折里的錢應該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,如果是共同財產,那麼她去取這筆錢不是天經地義的嗎?
老人去世,老伴取回其名下50萬存款,被要求退回,必須另辦手續證明自己是合法繼承人。妳對這件事有什麼看法呢?